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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教师获刑6年半因凌空甩女童致其重伤

2012-12-14 09:44| 发布者: lama001| 评论: 0

摘要: 今天上午,广州番禺区法院在沙湾刑事审判庭对许某欢摔伤4岁女童一案进行一审宣判,判处被告人许某欢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。许某欢当庭服判表示不上诉。  许某欢是广州市番禺区子惠儿童康复服务中心的 ...

今天上午,广州番禺区法院在沙湾刑事审判庭对许某欢摔伤4岁女童一案进行一审宣判,判处被告人许某欢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。许某欢当庭服判表示不上诉。

  许某欢是广州市番禺区子惠儿童康复服务中心的老师。今年7月2日早上10时许,她在该服务中心二楼体育室上课,瑶瑶起初还在睡觉,后被许某欢用鞋打脚板唤醒,将瑶瑶置于约离地面40公分的U形平衡台上做相关的训练,但瑶瑶滑落坐在地板上。之后,许某欢再次将瑶瑶放上平衡台,但瑶瑶不配合。

  许某欢于是拉起瑶瑶双手,将她凌空吊起,并快速向后甩在地上,而后又拉起瑶瑶的双脚原地做360°翻转,致瑶瑶头部撞在地上昏迷不醒。其后,许某欢与其他老师将瑶瑶送至医院。经鉴定,瑶瑶的损伤程度为重伤。 10月10日庭审时,许某欢辩称"当时自己心情暴躁,有些心急,才失手导致瑶瑶受伤",一再强调不是故意伤害瑶瑶而是失手所致。

  番禺法院认为,许某欢身为残疾儿童(包括自闭症、多动症)训练机构的工作人员,非但没有根据学员的身体体质和需要施教,正确履行职责,更缺乏照顾、看护特殊儿童应有的爱心和耐性,在日常的康复训练中体罚学员,将毫无防备的年幼学员瑶瑶摔甩翻转,致瑶瑶脑部受损,身心健康受到极大损害,手段恶劣,社会影响甚坏,就此在量刑时应予酌情从重处罚。鉴于许某欢事发后能积极配合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,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番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欢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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