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母亲拒绝办理孩子的入学手续,致使已到上学年纪的小合(化名)一直不能入学。小合的姥姥姥爷告到法院,申请撤销女儿对外孙女的监护权,并重新指定监护人。记者5月31日从北京朝阳法院获悉,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,法院经审理,依法判决撤销母亲对孩子的监护权,指定姥姥姥爷成为孩子的监护人。 小合的母亲李女士离婚后,带着女儿单独生活,与孩子的姥姥姥爷住在同一个小区。2021年9月,年满6岁的小合到了上小学的年纪,但却由于李女士拒绝配合办理入学手续无法上学。一年后,李女士仍拒绝为小合办理入学,导致小合再次错过入学机会。 无奈之下,小合的姥姥姥爷将自己的女儿告上法院,认为她作为母亲未尽监护职责,严重侵害外孙女的合法权益,申请撤销她的监护人资格,并要求法院指定他们作为小合的监护人。 李女士承诺2023年会为小合报名上学,但由于她已失信过一次,小合的姥姥姥爷表示不再相信她。案件审理中,法官不仅进行了家访,还联系了当地乡政府主管教育的工作人员到庭,为双方解答小合入学事宜。工作人员表示,从政策上看,除监护人拒绝或不配合外,小合入学没有其他障碍。 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中,李女士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,无正当理由拒不为小合办理义务教育入学手续,导致小合连续两年错过接受义务教育机会,严重损害小合的合法权益。鉴于小合的父亲有智力残疾,本身也需要他人监护,原告作为小合的外祖父母,要求担任小合的法定监护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。因此,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李女士对小合的监护权,指定姥姥姥爷成为小合的监护人。 判决生效后,法官对小合的姥姥姥爷进行了回访,得知小合的入学信息已在教育部门登记完毕,只等待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。 法条链接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,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,撤销其监护人资格,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,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:(一)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;(二)怠于履行监护职责,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,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;(三)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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